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意味着原告成功无效了被告的恶意抢注商标,还意味着原告在行政和司法层面上全力以赴穷尽有效救济途径、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斗争取得了全面胜利。
基本案情
”系列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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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主张权利商标 |
被告抢注商标 |
被控侵权滤清器产品、被控侵权标识(列举式不完全) |
、第8723418号
商标,2011年10月21日、2015年11月28日上述两枚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;2018年8月30日林某香许可给被告浙江某某力魔公司(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为林某香之子何某鹏)使用上述商标;2021年11月13日和2021月12月31日林某香又分别转让上述两枚商标给其女何某茜。该两枚抢注商标最终于2024年1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,以《商标法》四十四条一款“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”绝对理由宣告无效。
作为美术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。
典型意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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